【以案釋法】拒絕拒絕“按鍵”傷人 避免網絡戾氣變成傷人利器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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發布時間:2024/9/29 16:41:30
網絡不是法外之地,網民在網絡上的言行要恪守真實客觀,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,否則,一旦越過底線,就會觸犯法律,被追究責任。
近日,因督促繳納醫療保險相關事宜,村民鄭某某(男,40歲,濟寧市任城區人)在400余人村民微信群里對村委工作人員進行辱罵,社會影響惡劣,破壞了網絡環境的和諧與秩序。目前,根據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》第四十二條第(二)項之規定,決定給予鄭某某罰款貳佰元的行政處罰。
法律鏈接:
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》第四十二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,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伍佰元以下罰款;情節較重的,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,可以并處伍佰元以下罰款:
(一)寫恐嚇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脅他人人身安全的;
(二)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的;
(三)捏造事實誣告陷害他人,企圖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處罰的;
(四)對證人及其近親屬進行威脅、侮辱、毆打或者打擊報復的;
(五)多次發送淫穢、侮辱、恐嚇或者其他信息,干擾他人正常生活的;
(六)偷窺、偷拍、竊聽、散布他人隱私的。
任城網警提醒:網絡并非法外之地,對于在互聯網上發布不實言論、擾亂社會秩序的,公安機關將堅決依法處理,對于造成惡劣影響、情節嚴重的,將依法追究其法律責任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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